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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保单税务筹划的几**律依据—甘肃瑞华税务

上传时间:2017-09-19 浏览次数:

大额保单税务筹划的几**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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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寿保险理赔金“规避”遗产税的问题

遗产税是高净值客户相当关注的问题之一,而大额保单则是遗产税规划中相当重要的工具之一,为何人寿保险可以用来规划遗产税呢?

(一)我国遗产税,征与不征,这是个问题

遗产税的**精神是为了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防止财产向有产者不断集中,对超过一定规模的遗产征收遗产税。遗产税的纳税主体是遗产继承人,而核定遗产税的基数则是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

而人寿保险是一份非常特殊的合同,它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希望照顾的人为身故受益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往往都有着很密切的关系,譬如说父母与子女,夫妻,他们之间无论从经济上还是感情上都有着相互的依存关系。当一方死亡时,对另一方就是经济和感情上的双重损失。为了弥补受益人在经济和感情上的损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与受益人以财产上的补偿,这就是人寿保险赔偿金。保险赔偿金是保险公司给与受益人的补偿,并非被保险人的财产,因此不属于遗产,不用缴纳遗产税。

我国虽然现在没有遗产税,但遗产税在我国建国后到现在都一直在酝酿。之所以暂时还未开征,原因有四:

 1、中国人的私有财富从**开放以后才开始积累,之前家庭财富相对贫乏,开征遗产税的意义不大;

2、中国的“富一代”的年龄是五十至七十岁,还没有进入大量的继承的时期,开征的紧迫性不强;

3、国内开征遗产税和承认私有财产的观念与践行还需进一步落实;

4、中国的财产登记制度和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征税难度很高。

那么将来中国会不会开征遗产税呢?有一定可能性。遗产税一旦开征,国内的人寿保险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遗产税呢?目前来看,缴纳的可能性不大,因为保险法已经给予人寿保险赔偿金以免征遗产税的法理基础。

同时,中国人寿保险还处于初级阶段,保险的广度、深度和社会经济发展,与中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不相适应。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有力补充,国度也希望其发挥更大的保障作用,以缓解社会保险的巨大压力。因此国度对商业保险是鼓励发展的态度,在税收上也应给与更多的优惠,人寿保险赔偿金免征遗产税也应当是立法的主流。

在境外,关于人寿保险赔偿金是否免征遗产税的规定有多种规定,但整体来说,免征遗产税是主流。

将来内地如果开征遗产税,上述的这些行为估计也会被判定为需要缴纳遗产税,因此在大额保单规划中,应当尽量避开上述的问题。

二、人寿保险理赔金与所得税问题

除遗产税外,人寿保险赔偿金要面临的就是另外一大税——所得税。

在中国,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保险赔款免交个人所得税,这其中就当然包括人寿保险的赔款。

其他国度的规定也大致如此,就连人寿保险赔偿金需要纳入遗产统计的美国,受益人取得的人寿保险赔偿金也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

香港地区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标的的人寿保险所得理赔金,不属于受益人的应纳税所得,不需要缴纳香港个人所得税。

三、人寿保险领取的年金、分红是否可以免征所得税

人寿保险除赔偿金外,还有很多其他的保险金给付形式,如年金、两全保险到期生存金、分红、分红的累积生息、全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收益等。

这些收益是否可以免征所得税呢?我国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保险的年金、分红、收益等目前没有缴征的明确规定。

之前国度税务总局有过一个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针对这个文件,从2013年的这个实际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保险公司未给客户分配的红利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时点是在实际领取红利时保险公司执行代扣代缴义务。因此如果保险红利采取红利直接购买保额的形式或者直接就是保额分红的形式,**终以保险赔款的形式给付给受益人,按照现有法律体系,应该可以规避个人所得税;

2、案中只写明保险红利产生的孳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被处罚,红利所产生的孳息在美国也是需要纳入个人收入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因此这符合国际惯例;

 3 案中对保险红利的支付是否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确说明,这个问题在中国一直都存在争论,部分省区税务机关向人寿保险公司提出要代扣代缴,但一直存在争议。有学者研究提出,保险分红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因如下:

1)目前国度对公募基金的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从本质上来讲,人寿保险资金的投资类似于公募基金,甚至比公募基金更加长期稳定,对社会金融体系的稳定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因此至少应当享受与之对等的税收优惠;

2)人寿保险的分红是否属于投资收益还不确定,因为人寿保险的**终给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其已分配的分红和年金等未超过保险费前,很难说其就属于投资收益,因此按照投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于法无据。同时参考世界其他国度的经验看,人寿保险的分红也一般都是免税的。即便是政策相当严苛的美国,在分红没有超过保险费前,也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3)对人寿保险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与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潮流不相符;

人寿保险的年金、分红等,目前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将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可能性也不大。

四、全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收益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全能寿险和投资连结保险与普通的保险不同,其具有明确的投资属性,无论是保险的结构、保险资产的流动性、保险资产的可投资性都和一般终身寿险有区别。在国内,其收益目前虽然暂时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也存在争议。在国外,也只有领取现金价值会牵涉所得税的问题。在美国,全能寿险领取现金价值是需要计入当年个人收入的,因此美国全能寿险一般都有保单**的功能,用**代替领取现金价值,从而规避个人所得税。加拿大相当早对所有保险收益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从2017年以后,新成立的全能寿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收益也要面临征收个人所得税了。

五、个人缴纳人寿保险的保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201512月,财政部、国税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将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及各省、自治区各选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城市进行试点。在这些试点城市中,个人若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个人购买除健康保险之外的其他人寿保险,我国目前不能税前列支。在国际上,一般也只有购买健康保险才能够享受税收优惠。

以德国为例,个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超过法定健康保险的部分在一定额度内享受免税政策。

在美国,自由职业者为自己及家人购买健康保险和符合要求的长期护理保险缴纳的保费均可免税,但以税前收入为相当高限额。

六、企业替员工缴纳人寿保险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200811日起,企业根据国度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可见我国*对企业给全体员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允许税前列支。而对企业给员工个人购买人寿保险是没有税收优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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